“這么多年的糾紛,今天總算有個結果了,謝謝你們。”當事人甲某的母親將一面印有“真心為民辦事、傾心替民解憂”的錦旗送到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龍嘉人民法庭法官手中,真誠表示感謝。 甲某與乙某系親戚關系,2018年,甲某家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但部分土地一直被乙某占用,甲某欲收回土地,甲某與乙某產生爭執,此案輾轉多年仍無法徹底解決,無奈之下甲某將乙某訴至九臺法院龍嘉人民法庭。 甲某提出訴請,要求乙某立即返還土地并支付自2018年起的土地使用費,對此,乙某提出反對意見:“這塊地是甲某父在世時租給我的,用來抵頂我照顧他的支出,這塊地應屬于甲某父,甲某和其母親的地早就分割出去了。”據了解,甲某母與甲某父早已離婚,甲某從小隨母親生活。2010年,甲某父因身體原因從外地返村,在乙某家生活,并將承包地中的四畝多土地租給乙某。2011年,甲某父因病去世,乙某種植該地至今。經審查,案涉土地承包人為甲某、甲某父、甲某母三人,且并未實際進行分割,甲某父將土地租種給乙某,也并未經過另外兩人的同意。 經過法官細致地釋法說理,乙某終于同意返還土地,但隨即又提出了新的問題:“已經種植的莊稼應該怎么處理?”乙某認為,土地雖然是甲某家的,但地上種植的莊稼應該屬于自己,希望甲某等這茬莊稼收獲后再收回土地。 為切實化解矛盾,做到案結事了,法官主動與甲某進行溝通,在肯定甲某訴請的合理性后,將乙某的顧慮逐一說明,最終,甲某、乙某自愿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商議決定,乙某歸還土地,但可租種案涉土地至2024年12月末。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