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停止以下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對其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水網(wǎng)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工程運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鉆探、采石、挖砂、打井、挖塘、取土、建房、修墳、挖溝、堆放大宗物料等活動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侵占、毀壞輸水渠道(管道)、閘門、專用輸電線路、專用通信線路等水網(wǎng)工程設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移動、覆蓋、涂改、損毀標識標牌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另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致使水網(wǎng)工程受到損壞以及影響工程安全運行的,依法給予處分。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 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