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民法典》分為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加上附則,共1260條,確立了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和綠色原則等基本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公平原則體現了民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對規范民事主體的行為發揮著重要作用。 民事主體享有均等的機會參與民事活動,實現自己的利益;民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對等,既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也不能只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當出現不可抗力、緊急避險、顯失公平或者無法運用具體的法律規則來評判的情形時,可以根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來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條規定: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作者:王欣婷 責編:張立蘊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