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部署,方便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知曉交通運輸惠企惠民政策,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激發市場活力,省交通運輸廳聚焦企業和公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緊密的惠企惠民政策進行細致梳理,按政策功能分類,向社會公布了降本增效創造良好營商環境、“只跑一次”改革、“證照分離”改革3個方面共11條政策。 降本增效,創造良好營商環境 1.嚴格落實ETC車輛優惠服務政策。嚴格落實ETC車載裝置免費安裝政策、ETC用戶通行費5%的優惠政策和差異化收費政策。 2.推進普通貨運車輛異地檢驗檢測工作。在國家綜合性能檢測和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整合前,同時具備安檢和綜檢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在實施檢驗檢測時,綜合性能檢測中涉及安全項目的檢驗檢測統一適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21861)進行檢驗,并依據《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對貨車其他檢測項目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只具有綜合性能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在承接貨運車輛檢驗檢測業務時,不再對安全技術性能檢驗項目實施檢驗檢測并按照綜檢機構需開展其他檢驗檢測項目表所列項目進行檢測,不得重復檢測、重復收費。國家標準整合后,安全性能和綜合性能按照新標準執行。明確檢驗檢測周期和年審日期。普通貨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統一的檢驗檢測周期,具體以該車輛的安全技術檢驗周期時間為準。道路運輸證年審日期統一為行駛證登記注冊日期。 3.推進普通貨運車輛網上年審工作。對在省域內取得道路運輸證的普通貨運車輛、各類掛車(均不含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實行網上年審。 4.貫徹落實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規范收費站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查驗放行行為,實現車輛通行費“應免不征”“應征不漏”,提高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通行率。 5.貫徹落實跨區作業聯合收割機(插秧機)政策。規范收費站對跨區作業聯合收割機(插秧機)運輸車輛查驗放行行為,實現車輛通行費“應免不征”“應征不漏”,提高跨區作業聯合收割機(插秧機)運輸車輛通行率。 “只跑一次”改革 6.調整跨省大件運輸許可辦理方式。確定行政審批辦公室窗口即辦件標準:標準范圍內的申請件通過大廳窗口即辦,不再轉省交通運輸廳公路處和省高管局、省公路管理局審查、審核。 確定高速公路大件運輸許可窗口即辦件標準:車貨總質量小于等于100000千克或車輛單軸平均軸荷不超過10000千克、車貨總長度不超過50米、總寬度不超過5米、總高度不超過4.9米。 確定普通國省干線公路大件運輸許可窗口即辦件標準:車貨總質量小于等于60000千克或多軸多輪液壓平板運輸車輛最大單軸軸載不超過14000千克、車貨總長度不超過50米、總寬度不超過5米、總高度不超過4.9米。 7.貫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要求。一是取消“船員服務簿簽發”;二是取消“國際道路貨物運輸許可”;三是取消“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四是下放“省際、市際、毗鄰縣行政區域間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8.加快推進落實道路運輸領域十七項改革措施。實現旅游包車標志牌全天候“零跑路”。簡化貨運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程序。 取消機動車維修許可。取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取消部分道路客運行政審批事項。取消道路運輸車輛強制二級維護和二級維護強制檢測。客運站(場)由許可類變為承諾制。實施低危氣體道路運輸管理豁免政策。下放部分道路客運審批事項。下放客運站級別核定事權。 實行普通貨運車輛“三檢合一”改革。實行普通貨運車輛網上年審、網上簽注。實行從業資格考試網上申報約考、網上申請補換證、網上繼續教育、網上誠信考核。 9.簡化物流企業分支機構設立手續。省內道路運輸貨運企業辦理分支機構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總公司所在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函。分公司注冊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無需復函。 “證照分離”改革 10.部署“證照分離”改革工作。對6項省級審批事項實行“證照分離”改革,采取告知承諾和優化審批服務的方式推進。其中,實行告知承諾2項、優化審批服務4項,將2個審批事項承諾辦理時限,由最多20個工作日壓減至10個工作日;4個行政審批事項,在與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后,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等材料。 11.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關于“取消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從業資格證和車輛營運證”的部署要求。自2018年12月31日起,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再為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辦理《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截至2018年12月19日,全省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共計17.96萬輛。對于該部分車輛,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經核查、確認屬于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在本單位網站或當地媒體公告其《道路運輸證》作廢,并予以注銷,不再要求其進行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和年度審驗。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中,對于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活動的,不得對該類車輛和駕駛員以“無證經營”和“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等為由實施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