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激勵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在脫貧攻堅工作中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干事創業、擔當作為,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在全國事業單位集中開展脫貧攻堅專項獎勵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省扶貧辦決定在全省事業單位集中開展脫貧攻堅專項獎勵工作。 獎勵范圍 在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黨和國家關于脫貧攻堅重大戰略部署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重點向基層一線以及各級事業單位派駐貧困村扶貧的工作人員和集體傾斜,向脫貧成效明顯的地區傾斜。六級以上管理崗位人員從嚴掌握。對于2019年獲得全省脫貧攻堅專項獎勵人員和集體不再重復獎勵,已經獲得國家級或省級榮譽稱號的不再重復獎勵。 依規實施 各地、各部門要嚴格依據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關于轉發〈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的通知〉的通知》(吉人社明電〔2019〕12號)規定開展專項獎勵工作。堅持把推進脫貧攻堅的工作實績作為衡量標準,且不低于2019年全省事業單位脫貧攻堅專項獎勵標準,做到寧缺毋濫、優中選優。 (一)獎勵基本條件和種類 在執行脫貧攻堅重大戰略部署和重大專項工作中,表現突出、作出較大貢獻,發揮模范帶頭作用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給予嘉獎;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貢獻,產生較大影響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記功;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貢獻,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記大功。 (二)獎勵權限 1、嘉獎。省級、市(州)級事業單位由本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作出,縣(市、區)級以下事業單位報縣(市、區)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準并作出。 2、記功。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及省屬高校由本單位作出,省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由主管機關(部門)作出,市(州)級以下事業單位報市(州)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準并作出。 3、記大功。報省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準并作出。 (三)獎勵名額 獎勵決定單位在評選前,應當向同級(上一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報送《事業單位脫貧攻堅專項獎勵嘉獎人員和集體建議名單》《事業單位脫貧攻堅專項獎勵記功人員和集體候選名單》《事業單位脫貧攻堅專項獎勵記大功人員和集體候選名單》,征求同級(上一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意見后,結合脫貧攻堅人員的數量、業績統籌確定獎勵名額。擬推薦獎勵人員按照當前人事關系(編制)所在事業單位進行評選。 獎勵程序 (一)按照制定方案、提出建議名單并逐級上報、獎勵決定單位審批、公示、作出獎勵決定并公布等程序進行,確保每名推薦人選經得起檢驗,確保專項獎勵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具體程序參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人社部規〔2018〕4號,以下簡稱《獎勵規定》)第十二條相關程序進行。 (二)對獲得嘉獎、記功、記大功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頒發獎勵證書。獲得記功、記大功的,同時對個人頒發獎章,對集體頒發獎牌。 (三)對獲得嘉獎、記功、記大功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分別給予一次性獎金。具體標準為:嘉獎1500元;記功5000元;記大功10000元。按照《獎勵規定》要求,所需獎金通過相關單位現有經費渠道解決,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給予支持。 有關要求 (一)事業單位脫貧攻堅專項獎勵工作,政策性強、影響面廣,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籌劃,精心組織,周密實施此次脫貧攻堅專項獎勵工作。 (二)各地各部門在評選過程中要及時發現、總結先進典型和先進事跡,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引領作用,助力打贏脫貧攻堅戰,在10月17日前后集中宣傳一批先進典型。省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宣傳記大功人員和集體先進事跡,各地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宣傳記功以上人員和集體先進事跡。 (三)各地各部門接到通知后,要及時按要求組織開展脫貧攻堅專項獎勵工作。2020年9月27日前,各地、省直各部門將擬記大功人員和集體名單及事跡材料(800字)電子版報省人社廳。2020年10月28日前,各地匯總所屬縣(市、區)獎勵情況,省直各部門(單位)匯總所屬事業單位獎勵情況,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脫貧攻堅專項獎勵情況統計表》電子版和專項獎勵情況報省人社廳。 (四)獎勵工作應當嚴格遵守各項紀律和評選推薦程序,對于違規行為,一經發現立即糾正,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