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嶺縣人民法院巨寶山人民法庭審結一起農村“宅基地”買賣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涉案土地非宅基地,而是耕地,當事人雙方買賣合同無效。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案情回顧 2016年3月,巨寶山鎮某村村民王某與同村村民張某簽訂了一份宅基地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張某將其位于巨寶山鎮某村的一處宅基地以2萬元的總價款出售給王某。王某以現金形式一次性付清款項后,張某卻始終未將宅基地交付給王某。在私下多次協商無果后,王某將張某訴至長嶺縣人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張某返還購買宅基地的2萬元款項。 立案后,巨寶山法庭庭長苗建秋對案件的相關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審查過程中,苗建秋發現土地性質存在疑點。秉持著嚴謹負責的態度,苗建秋前往涉案土地實地查看,同時向村干部及村屯村民了解情況,通過村干部提供的村集體土地規劃圖,確定涉案土地為耕地性質。根據法律規定,耕地不得自由買賣。苗建秋告知張某,其誤將耕地當作宅基地進行售賣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其與王某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應當返還王某給付的款項2萬元。 法官說法 農村宅基地和耕地在性質和用途上有著嚴格的區分。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基于本集體經濟組織(行政村或生產隊)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而耕地則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開發整理復墾地、休閑地、輪歇地、草田輪作地。耕地受到嚴格的法律保護,不得隨意進行買賣交易。 在本案中,張某與王某由于對土地性質認識不清,錯誤地將耕地當作宅基地進行買賣,從而導致合同無效。在此提醒廣大農民朋友,在進行土地買賣、租賃等交易時,一定要明確土地的性質和相關法律規定,避免出現合同無效、履行不能等情況,影響個人誠信和村鄰關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業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予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