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微信、微博等網絡社交平臺已經成為人們日常溝通的重要工具。公民在微信群里是否可以肆意發表言論辱罵他人?在網絡世界中,我們是否擁有無限的自由?又該如何規范自己的行為? 案例 小張與小王系同行業人員,小張在小王不知情的情況下多次在一微信群中以小王的名義發表諸如“你算什么東西”“你個垃圾”等蔑視、貶低的話語言論,對此,引發群成員對“小王”產生強烈不滿,進而影響了小王在該行業的發展,造成小王的名譽權嚴重損害,社會評價降低。 那么,在微信群中冒名辱罵他人,是否構成侵權呢?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們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普法講堂 互聯網時代下,微信群聊、朋友圈互動逐漸成為人們的重要交往方式。由不特定關系人組成的微信群、朋友圈具有公共空間屬性,用戶在此類網絡社交平臺發布侮辱、誹謗、污蔑或貶損他人的言論,構成侵害他人名譽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張某在主觀上具有對王某的名譽進行貶損的惡意,客觀上實施了侵犯他人名譽的行為,不可避免地影響了他人對王某的公正評價,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張某的行為構成對王某名譽權的侵害,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網絡并非法外之地,不可肆意妄為。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傳播力度大、公共影響較廣的網絡空間,應當遵守道德規范,依法規范言行舉止,使用文明語言進行溝通交流,不可為逞一時口舌之快,隨意發表不當言論,突破法律底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作者:程韻竹 責編:張立蘊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