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源林區基層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承辦法官從合作的長期利益入手進行調解,不僅化解了糾紛,也為雙方日后的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礎,實現了雙贏,起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 案件起因是一場交通事故,被撞車主將案涉肇事車輛的所有人某新型材料廠,以及肇事司機和其駕駛車輛所投保的某保險支公司一同起訴到法院。審理中法院查明,交警對事故責任的認定為肇事司機負全部責任,被撞出租車司機(原告)無責任。庭審中法官根據各項證據,認定被撞出租車修理期間為17天,酌定車輛停運損失為200元/日,故出租車產生的停運損失費為3400元,但某保險支公司在答辯中一直強調免責條款,不愿意承擔賠償責任,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承辦法官在后續的審理中了解到,某新型材料廠不僅在某保險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2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還在保險人處投保了其他近二十輛大小車輛,從中可以看到兩家公司有著很大的經濟往來。法官根據這一情況為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解,告知保險公司訴訟意味著關系的破裂,3400元基本是一輛小型客車一年的保費,但也有可能是兩家業務合作破裂的導火索,因小失大是誰都不愿看到的結果,最終保險公司認識到被保險人與其在業務上的重要性,同意理賠該筆款項。 至此,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圓滿化解,也讓兩家公司保證了良好的業務關系,為未來更好的合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