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工傷爭議糾紛。周某受雇李某(勞務關系),在李某承包的某建筑勞務公司某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期間受傷致殘,但周某對賠償金額不滿,遂訴至法院。 該案為工傷引發的事實爭議,為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承辦法官受案后,對該項目的工傷保險繳納情況進行了詳細調查后為雙方當事人做了細致的調解工作,并依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為雙方深入細致地進行釋法明理,最終在承辦法官的不懈努力和耐心調解下,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農民工周某獲得了全額賠償,一起工傷爭議糾紛得到圓滿化解。 江源林區基層法院將始終堅持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以“如我在訴”的意識努力提升案件辦理的精度、速度、溫度,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督促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規范企業經營秩序,助力轄區優化法治營商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