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涉企社區矯正對象因生產經營請假外出監管工作,切實保障社區矯正對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權利,規范社區矯正對象赴外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6月30日上午,吉林市昌邑區檢察院與昌邑區司法局共同召開“關于做好涉企社矯對象因生產經營活動請假外出監管工作”聯席會議。此次會議,旨在研商如何能在保障企業正常運營的基礎上,保證社區矯正的監督效果;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內實現企業發展與社區矯正的雙贏,為服務地方經濟建設貢獻司法力量。 聯席會上,昌邑區檢察院與區司法局共同討論制定《涉企社矯對象因生產經營活動請假外出管理辦法》,以建章立制的形式明確涉企社區矯正對象經營性請假外出、銷假、監管、檢察監督等工作規范,對涉企社矯對象的身份認定、生產經營活動范圍、準假條件及請假所需證明材料等作了詳細規定,在法律框架內最大限度保障涉企社矯對象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真正做到讓對象“出得去”“管得住”。 涉企社矯對象作為社會經濟發展的力量,其生產經營活動的靈活性對于企業的持續運營至關重要。聯席會上,區檢察院與區司法局共同商討,可增加涉企社矯對象因生產經營請假外出的彈性監管力度,實現社區矯正的規范性與企業生產經營靈活性的統一。彈性請假制度允許涉企社矯對象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的前提下,靈活調整請假時間和方式。《管理辦法》規定:區司法局將通過簡化申請流程、縮短審批時限、緊急快速處理等方式切實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區檢察院與區司法局充分利用雙方已經建立的《檢察聽證合作機制》,對涉企社矯對象請假外出進行風險評估。通過公開聽證的方式,對涉企社矯對象的請假申請進行綜合評估,確保請假外出的合理性和安全性。雙方努力構建多維度的分析框架,將動態性與前瞻性、個性化與差異化相結合,全面地分析把握涉企社矯對象因生產經營活動請假外出的潛在風險,在鼓勵生產經營的同時,準確核實請假外出的真實性與必要性,降低監管風險,避免脫管事故,為社區矯正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