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勞動關系”指一名勞動者同一時期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如勞動者在一個單位繳納社保或領取工資或提供勞務,與另一家單位還能否構成勞動關系?看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是怎樣認定這類問題的。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23日,原告隋某入職被告勞務公司任木工一職,每天打卡上班。2021年9月1日,隋某在工作中受傷經門診住院治療,因被告勞務公司一直沒有交保險,受傷期間隋某一直在自己治療。治療結束后,原告隋某一紙訴狀將被告甲勞務公司告上了法院,訴請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在2021年7月23日至2021年9月1日存在勞動關系。 審理經過 原告訴稱:其與甲勞務公司于2021年3月1日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被告辯稱:該合同是假合同,是當時為了應付檢查簽署的;且原告在案外人乙房地產開發公司參加工傷保險,應當認定隋某與乙房地產開發公司形成了勞動關系。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公司于2021年3月1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雖然被告公司稱該份合同不是由原告本人簽字,合同簽署目的不是建立勞動關系,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且隋某實際上從2021年7月23日起在被告公司的招錄下開始從事木工工作,每天上班打卡,接受被告公司的管理,雙方于2021年7月23日用工之日起已建立勞動關系。 被告公司辯稱原告在被告公司處工作時已在案外人乙房地產開發公司參加工傷保險,所以是與其他公司形成了勞動關系,但經本院調查,隋某系于2018年8月1日在乙房地產開發公司參保工傷保險,實際繳費月數為0。原告雖在2018年8月開始參加工傷保險,但其2021年7月仍與被告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被告公司以不認可雙重勞動關系為抗辯的理由不成立。故法院依法認定隋某與被告公司之間自2021年7月23日至2021年9月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被告公司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官說法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到本案,隋某與甲勞務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接受公司的工作時間、工作內容等規章制度管理,應當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