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城子街人民法庭組織的一場家庭會議,平息了家庭矛盾,重塑了親情關系。 案情回顧 原告李某、妻子隋某、女兒李女系三口之家,被告李父系原告李某的父親,自二輪土地承包以來四人一直是同一土地承包戶成員。2023年5月,因修建高速公路,戶內土地被征占4800余平方米,被告李父以戶主身份共取得補償款34萬余元,給付了李某、隋某、李女補償款共計15萬元。現李某、隋某、李女主張按照承包戶內人口計算,李父應再給付三原告補償款共計5萬余元。此糾紛經當地村委會多次調解未果,故李某、隋某、李女三人將李父訴至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后,城子街人民法庭法官牛旭明第一時間與當事人聯系,隨后又前往村委會詳細了解家庭矛盾糾紛的具體情況。考慮到雙方的特殊關系,如簡單判決,可能會造成彼此之間的怨恨進一步加深,進而會引發新的矛盾,不利于維護家庭和諧,法官便決定上門采取“面對面”的方式進行溫情調解。 據了解,原告認為“父親年事已高,且現與繼母一起生活,擔心日后財產落入繼母手中,造成損失。”被告則表示“分家前其與三原告在一起生活時,為家庭辛勤付出,但三原告對其疏于關心,現土地被占理應多分得補償款,且其和現任妻子生活幸福,不存在被騙的問題。”雙方各執一詞,無法言和。 調解過程中,牛旭明法官耐心傾聽當事人訴求,厘清爭議焦點,發現雙方都不善于表達情感,缺乏溝通。于是,一方面從法理上詳細講解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相關法律法規;一方面從情理上耐心做雙方思想工作,積極引導雙方換位思考,摒棄猜忌與隔閡,加強溝通與理解。 法官耐心開導著李父:“子女也希望您能夠幸福,生活上有什么要求可以直接與子女溝通,他們到處奔波勞碌難免有時候照顧不周。”對于原告,法官表示“李父年紀大了,更需要子女的關心撫慰,要常回家多陪陪老人。”在法官法理的引導和情理的感化下,雙方關系得到緩和,最終達成和解。 近年來,城子街人民法庭始終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秉承“如我在訴”的理念,妥善化解“三農”領域矛盾糾紛,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不動產的征收及其補償】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